出轨被刺又喝农药

妙无菩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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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这一事本就复杂牵扯太多,谈情看身份,结婚了就好好过日子,远离那些违背道德的事!更不要冲动行事触碰法律底线,伤人伤己!

南康一男子婚外出轨与人交往两年,后不愿继续交往删除女子联系方式,女子气不过找上门两人发生争吵,后拿出一把折叠刀刺向男子……一起来看看这个发生在南康的案例,希望给大家带来警示……

案情回顾
被不起诉人朱某某,女,1994年**月**日出生,户籍所在地信丰县**镇**村**号。
被害人刘某某,男,1986年**月**日出生,户籍所在地南康区**乡街**号**号。
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: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已婚的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相识,之后两人交往。至2020年下半年,刘某某不愿与朱某某继续交往并删除了朱某某的联系方式。朱某某因无法联系上刘某某,心中气愤,遂于2021年3月12日16时许,委托其朋友开车将其送至刘某某管理的位于南康区**街道办事处**村的***家具厂门口。
朱某某下车后一人走到刘某某办公室找到刘某某,两人发生争吵、拉扯。后朱某某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一把折叠刀往刘某某身上划去,刘某某用手抵挡致手腕受伤。后刘某某转身想离开,朱某某又上前用折叠刀朝刘某某的肩背部刺去,致刘某某背部受伤。后刘某某让厂里工人送其就医。
朱某某则让其朋友将其送至赣南大道新世纪大桥,后朱某某喝了随身携带的农药自杀,被其朋友拨打急救电话后送医治疗。朱某某出院后回到信丰县生活,直至2021年4月23日被抓获归案。经鉴定,刘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。案发后,朱某某的母亲代为赔偿了刘某某部分医疗费,刘某某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。
南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构成了故意伤害罪,但本案由感情纠纷引起,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同时具有坦白情节,认罪认罚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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